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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财产保全申请书怎么写 法律上财产保全不得超过诉讼标的额吗

添加时间:2022年2月22日 来源: 阜宁县律师   http://qzhhtjfls.maxlaw.cn/

  惠开永,阜宁县律师,现执业于江苏盈凯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民间借贷案财产保全申请书怎么写

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占据了一定的比例,近年来呈现增长趋势。那么民间借贷案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应该怎么写呢本文针对这个问题,整理了保全申请书的内容为大家解答问题,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

财 产 保 全 申 请 书

申请人:吴X辉,男,汉族,19XX年X月10日出生,住址:广州市白云区XX路X号1XX房,身份证号码:44522219XXXX103814。

委托代理人:某律师。

地址:广州市某地楼。

手机:13502403197 、13724825670

被申请人一:白X新,女,1954年XX月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番禺区XX路XX大街X巷108号,身份证号码:230202XXXX12XX2027,手机:1380XXX5769。

被申请人二:王X,女,1983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番禺区XX路XX大街X巷108号,身份证号码:44018119XXXXX17522,手机:1313XXXX905,电话:848XXX71。

被申请人三:李X,男,1984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花都区XX街XX路X号101房,身份证号码:44018219XXXXXX0050,手机:13509XXX074。

被申请人四:广州创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XX街XX南路80号;注册号:4401260000XXX71;组织机构代码号:7783XX11-X。

负责人:白X新;职务:总经理;手机:13802XXXX69。

被申请人五:广州帝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XX东线大道XX33号内X号厂房之二;注册号:4401260000XXX53;组织机构代码号:726XXX062。

负责人:白X新;职务:总经理;手机:1380XXXX769。

一、请求贵院扣押、查封、冻结五个被申请人价值370000的存款、财产。

有关被申请人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

1、查封被申请人一白X新位于番禺区钟村街XX新村17街XX房产权,产权证号码:粤房地证权证穗字第02101XXX1号。

2、查封被申请人一白X新位于番禺区XX街XX大街XX巷11号201房产权。

3、查封被申请人三李X位于花都区新华镇XX大道2号展X大厦X座XX房产权,权证号码:01150XXX。

4、冻结被申请人四广州创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银行帐号:031401417000XXXX,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户名:广州创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5、查封被申请人四广州创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XX街XX南路XX号机械设备、货物。

6、查封被申请人五广州帝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番禺区XX镇市XX线大道北排XX号内X号厂房之二的机械设备、货物。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五个被申请人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五个被申请人应当连带清偿申请人借款本金我、利息共计人民币370000元,申请人多次催促五个被申请人偿还,但被申请人均拒绝清偿,因而起诉讼。由于五个被申请人有转移资金、资产、货物、机械设备等恶意逃债行为,为确保今后法院能行得执行,申请人特申请贵院对五个被申请人上述财产、帐户予以保全。

二、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

商品房产:权属人:吴X辉,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XX中路XX号3楼31号商铺,建筑面积:58.61平方米,价值:58万元,产权证号码:粤房地证字第C590XXXX号。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X辉

2011年7月8日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一份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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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财产保全不得超过诉讼标的额吗

一、法律上财产保全不得超过诉讼标的额吗

财产保全金额不得明显超出诉讼标的金额,否则,当事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法院应该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法院超标的财产保全,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告知申请人,询问申请人的意见并记明笔录,不能未经询问迳行作出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超标的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

实际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总额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被查封、扣押的可分割财物价值总额在扣除折旧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保管、拍卖等费用后余额明显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法院应当将超标的保全的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明笔录。

二、最高法财产保全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7日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第六条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七条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

第九条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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