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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诉讼时效已过怎么办 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形下无效

添加时间:2022年2月7日 来源: 阜宁县律师   http://qzhhtjfls.maxlaw.cn/

 惠开永,阜宁县律师,现执业于江苏盈凯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买卖合同诉讼时效已过怎么办

  购买或是出卖一件商品,开始并没有发现什么问题,在发生问题以后,双方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是对于相关的纠纷不能很好的认定,这就是在合同达成时对于相关的事项没有很好的说明才导致这些纠纷的发生,如果有关人员在诉讼时效过了以后再想到法院起诉该怎么办,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买卖合同诉讼时效已过怎么办。


  一、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时诉讼时效的起算

  当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形,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即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从此时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履行,则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且该侵害为债权人所应知,诉讼时效当然应从此时起算。当然,如果债权人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诉讼时效从准备时间届满时起算。


  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起算

  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按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则保证期间的使命完成,功成身退,而让位于诉讼时效,保证的诉讼时效从此开始计算。


  合同无效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

  合同无效,但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合同无效而将合同作为有效合同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时效应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合同法第61、62、66、161等条规定确定,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合同无效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法院关于合同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合同解除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

  在合同解除返还原物,因该物权返还请求权自合同解除生效之时产生,其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为合同解除生效之时。。因解除合同,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损害赔偿的约定时,依其约定。当事人未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等情况下,其起算点为损害赔偿成立的次日。


  二、买卖合同诉讼时效已过怎么办

  在通常情形,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买卖标的物交付后3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所以诉讼时效已过再提起诉讼法院是不受理的。


  根据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中国《合同法》除了在第129条规定了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的诉讼时效为4年以外,没有另外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按照《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即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即便诉讼时效已过,也并不代表债的消灭,只要债务人承诺继续履行债务或者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不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仍然会支持债权人诉求的。


  三、诉讼时效的起算

  1、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对应当知道的理解: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为应当知道之日。附条件的从条件成就之日起。


  对;知道;的另一把握:知道具体的加害人之时。如甲被人从背后打伤,后多方打听才知道是乙所为,那从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时,才产生请求权。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买卖合同诉讼时效已过怎么办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诉讼时效过了以后是否可以到法院起诉,文章中也有提到这一问题,答案是可以的,只是如果对方提出诉讼时效已经过了这一问题就会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





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形下无效

  核心内容:本文由编辑为你介绍格式条款无效的具体情形。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非法的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必须遵守这一准则。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人民健康、毒害人民心灵、坑害消费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格式条款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此处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二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延伸阅读:


  关于格式条款争议的处理


  1.采用格式条款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如果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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