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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是什么 融资租赁合同印花税政策

添加时间:2022年2月22日 来源: 阜宁县律师   http://qzhhtjfls.maxlaw.cn/

  惠开永,阜宁县律师,现执业于江苏盈凯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预约是什么

  核心内容:预约是什么预约使当事人间产生将来订立正式合同之债权债务的合同。需要订立预约,再通过履行预约而订立本约,最终通过履行本约以实现目的,要有特殊原因。而单方预约与双方预约又有什么区别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鉴于现行合同法未规定预约合同,致我国经济生活中预约的法律地位不明,裁判实践中发生应否认可预约有效的问题。本条解释,创设关于买卖合同预约的解释规则,为裁判实践中,判断买卖合同预约及认定买卖合同预约的效力,提供了判断标准,填补了合同法的不足,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什么是预约


  按照民法原理,合同有预约与本约之分,二者异其性质与效力。当事人订立本约的目的,是要通过本约的履行,满足各自生活目的;而订立预约的目的,则是为了在一定期间内订立本约。可见,预约是与本约相对应的概念,预约亦可称为预备合同,本约亦可称为正式合同。质言之,所谓预约,是使当事人间产生将来订立本约之债权债务的合同。


  在民法发展史上看,之所以在买卖合同本约之外订立买卖预约,是因为早期的买卖合同属于要物合同,须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不具有将来交货、付款之约束的含义。假设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某个时间交货、付款,这样的约定将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之故,发明了买卖预约,即在将来某个时间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合同形式自由的观念逐渐得到承认,买卖合同由要物合同逐渐向诺成合同演变。合同自由原则最终确立之后,买卖合同成为典型的诺成合同,因当事人双方一方愿买、一方愿卖的合意而成立。双方达成将来买卖的合意,不再是所谓买卖预约,而是买卖合同自身。没有必要再像早期那样,先订立买卖预约,然后再根据买卖预约订立买卖合同本约。








融资租赁合同印花税政策

  财政部、国税总局于2015年12月30日发布政策通知,即《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下面由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现就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24日


  相关知识介绍:


  1、征收方式


  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2、计税方法


  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和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数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


  3、下列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


  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抄本,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企业因改制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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