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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开永,阜宁县律师,现执业于江苏盈凯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一、概论
1、非债务人主观原因不得变更该协议。从字面看,债务人主观原因可以变更协议。因此协议条款本身就存在问题。
2、对方要求涨价到140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为什么是涨20万,不是10万,40万其次要看合同的条款有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事项。违约金属于意订之债,没有约定就不能主张。
3、另外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综上,这件事情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毕竟推迟了2个月支付款项。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还是说的过去的。但是要额外再增加20万是站不住脚的。
认为,如果不是债务人因素导致延迟的,是不能算债务人的。现在也确实不是债务人故意拖延,这样的情况下,应该按当时的协议来走,而不能涨价的。但是是不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拖延的,这个是有争议的。但退一步说,即使是当事人的原因所致,对方也没有理由要求增加的。
当我们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的两年时间为诉讼时效,超过了两年时间,我们虽然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已丧失了胜诉权,除非对方还愿意履行其义务,否则我们除了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还须承担支付诉讼费用的经济损失。
以上就是由的为大家整理的合同未能按时履行时对方能否随意变更的一些相关要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由于《合同法》对于赔偿性违约金的适用规定颇为笼统,因此,实践中应注意下列问题:
赔偿性违约方与继续履行。对于二者是否可以并用,应根据违约行为的类型作不同的解释。在履行不能时,非违约方只能请求支付违约金,不得请求继续履行;在拒绝履行时,非违约方可以在请求支付违约金与继续履行之间选择其一,但不得并用;在不适当履行时,非违约方既可请求支付违约金,并可以同时请求继续履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赔偿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但不能因此认为,约定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是相互排斥的。
赔偿性违约金与定金。见后文定金与违约金的选择。
另外,《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了违约金的增减制度,其具体适用的条件是:①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低于实际损失的,受害方可要求增加,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可要求适当减少。<30%②享有增加或减少职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即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和仲裁机构裁决合同纠纷案件中,都有权变更违约金。③变更违约金的前提是当事人的请求。当事人如果没有请求,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都不能依职权主动变更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