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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房租赁合同纠纷诉讼的规定是什么?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主体效力如何?

添加时间:2022年3月24日 来源: 阜宁县律师   http://qzhhtjfls.maxlaw.cn/

  惠开永,阜宁县律师,现执业于江苏盈凯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门面房租赁合同纠纷诉讼的规定是什么?

一、门面房租赁合同纠纷诉讼的规定是什么

门面房租赁合同纠纷诉讼的规定是将会按照我们合同法当中的具体规定来看,进行一些违约金方面的承担,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预先或事后约定承担违约的方式和幅度,但这种约定不得显失公平。违约金过高或低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降低或提高,以体现法律公平性的要求。

你可以退租,也不必支付下一年的房租,但是你要承担违约支付违约金。你在租赁期内,中途擅自退租,你应该按合同总租金适当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为你们之前没有约定违约金,所以你现在可以与房东协商违约金的数额,如果数额过高你可以诉讼要求降低违约金数额。

二、门面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租赁门面描述

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________街_______招待所 以_____门面房小间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该门面建筑面积共_______平方米;

内附属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房屋用途

乙方租赁房屋作为商业门面使用;

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第一年租金为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圆整。第二年租金经双方协商约定_________________。租金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应在乙方支付_____租金之日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

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门面能够从事商业经营。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对所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并保证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无共同人意见,无使用之纠纷;

在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之前,应负责将所租赁房屋与隔壁门面房隔开,以及配备灯具、水电等基本设施等,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同属于其权限内的房屋承租方协商因门面房共享的设施所产生的费用达成一致协议;

现实生活当中违约金的赔偿数额的话,通常情况下都不会太低,这个时候就面临这一些方面的赔偿,所以必须要慎重的来进行一个合同方面的签订以及具体的履行过程,当然还有一些人员,他们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压根就不看具体的条款,这样的一种方式是非常的不正确的,很有可能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

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主体效力如何?

一、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主体效力如何

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有以下两种:

第一,如果是涉及人身方面的合同,比如劳务,技术入伙等合同,因为合同当事人死亡,该合同无法举行那么合同终止;

第二,普通的合同如果当事人死亡,可以由死者的继承人表明是否需要继续履行该合同内容,争取其继承人的意见后确定合同的效力。

我国法律对于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1条规定了以下七种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解除;

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人依法将债务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显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属于前述情形任何之一。但这并不是说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合同权利义务就应该自然终止。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应当区别对待。

比如《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若当事人不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终止或者不将一方当事人死亡约定为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且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权利义务还应继续存在。

扩展资料:

需要合同当事人本人亲自履行的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雇佣合同、劳动合同、需要承揽人本人亲自履行的承揽合同等,受雇人、劳动者、承揽人一方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终止。因为这类合同的签订,一般都是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本人具有的经验、能力,甚至是个人品格方面的胜任才与之签订相应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当事人死亡,合同权利义务仍不终止,则有违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这显然与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自愿原则有冲突。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含有人身依附的合同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的合同。

合同是双方行为,所以至少要有两个人才能成立一个合同,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内容有关,如果合同违反法律的规定,那么合同就无效,合同还可能涉及到效力待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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