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律师

-惠开永

18082164488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金融借款格式合同的认定依据 合同中重大误解怎么认定

添加时间:2023年9月10日 来源: 阜宁县律师   http://qzhhtjfls.maxlaw.cn/

  惠开永,阜宁县律师,现执业于江苏盈凯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金融借款格式合同的认定依据

  格式合同是因为在一些情况下,相关的情况以及约定的事项是相似的,因而就有了格式合同,这个都是提前拟定好的,那么对于金融借款的格式合同又是怎么样的,相关的认定依据是什么呢格式合同又有哪些无效的情形,我们都会有这样的疑问,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金融借款格式合同的认定依据。


  一、金融借款格式合同的认定依据

  1、格式合同成立要件:

  当事人适格,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具有标的。


  2、效力生效要件为:

  当事人适格,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二、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加重对方的,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三、格式合同的适用规则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条规定了提供方的一般义务,并规定了提供方对免责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


  关于如何判定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39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


  关于违反提示义务、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合同法解释》第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1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金融借款格式合同的认定依据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对于格式合同在一定情形下是方便了双方对于合同的起草,但是如果合同中有加重对方等无效形式的出现,就会是合同或是条款无效。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





合同中重大误解怎么认定

  合同中存在重大误解的,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实践中怎么认定合同中的重大误解通常对合同主要内容的误解,影响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或者权利义务的,才可作重大误解对待。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一般来说,重大误解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


  在合同性质发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


  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现。在许多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发生错误不会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重大影响,只要对方同意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当依约履行;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错误认识也可构成重大误解。主要是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当事人的身份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3、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


  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则对质量发生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但是对质量本身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了误解的,不应该当作重大误解处理。


  4、对标的物品种、规格的误解,特别是对同类物品不同品种、规格的误解


  如误将茅台酒当作二锅头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


  5、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


  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价金没有发生误解;但在履约时一方因为过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价款和酬金,此种情况因并非是对合同本身发生误解,因此不应按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而应当按给付的不当得利处理。


  在实践中,具体确定重大误解,要分别对当事人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比如对履行地点的误解,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能称为重大误解,但是由于对履行地的误解使一方支付的费用过大,此时,履行地点误解应视为重大误解。





联系电话:18082164488

全国服务热线

18082164488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