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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有什么具体规定 民法典保管合同有哪些变化?

添加时间:2023年9月25日 来源: 阜宁县律师   http://qzhhtjfls.maxlaw.cn/

  惠开永,阜宁县律师,现执业于江苏盈凯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有什么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我们处理案件的时候是以法律为基准,为人民服务为目的进行的。大家在进行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应该遵循法律的规定,解决案件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群众在遇到此类案件的时候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建议大家在处理事情遇到问题的时候及时求助专业律师解决问题。

民法典保管合同有哪些变化?

一、《民法典》保管合同有哪些变化

《合同法》已经废止,具体规定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执行

第一,体例。这是因为原有的合同法是独立的法律规范,因此他采取了总则、分则、附则的传统立法体例设置,共23章。而《民法典》合同编,只是一个分编,因此在分编当中采取了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的体例设置,共29章。在体例上将总则改成了通则,将分则改成了典型合同,去掉了附则,加上了准合同。

第二,一般规定,合同法包括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基本原则,而《民法典》合同编包括调整范围和合同解释。去除立法目的,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放到了《民法典》总则编的基本规定,保留了调整范围,增加了合同解释。

第三,合同保全。合同保全指代位权和撤销权,在合同法当中只有三个条文,在“合同的履行”一章中,而《民法典》合同编独立成章,增加到8个条文。

第四,典型合同。合同法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而《民法典》合同编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4种合同,规定了19种有名合同。

第五,准合同。在合同法当中,对于准合同并没有相关规定。《民法典》合同编增加准合同,包括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其原因是因为在《民法典》当中并没有单独规定债权分编,因此《民法典》合同编的通则部分,替代了债法的一般规定,而在增加了准合同之后,又把债法的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分则内容也包括进去,当然不需要单独的债法了。

二、合同与协议的区别

双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简单地说,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们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来,说明白,说清楚,那么我们达成一致的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来说,生效的合同和协议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没有生效或因为一些条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协议的一方是个7岁的小孩,这样的合同就没有效力。

需要公证的合同或协议只是把合同或协议的效力固定并强化,如果法律没有要求,合同、协议的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是不需要特别的公证的。合同或协议一般两份就够了。合同当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给见证人或第三人,这个作用也是为了强化合同或协议的效力,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合同或协议一般只是名称、叫法的不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风俗,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综上所述,《民法典》保管合同的变化主要涉及了相应的体例、基本原则。除此之外,合同虽然有强制履行的制度设定,但是不能通过绝对的强制对抗当事人的意识自由,这样是不合理,存在偏颇。具体的情况,需要以实际情况和签署合同的当事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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