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律师

-惠开永

18082164488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订约定金的适用

添加时间:2013年11月21日 来源: 阜宁县律师   http://qzhhtjfls.maxlaw.cn/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联系电话:18082164488

全国服务热线

18082164488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