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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添加时间:2014年1月22日 来源: 阜宁县律师   http://qzhhtjfls.maxlaw.cn/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约定期限,并按照约定的期限保质、保量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约定期限的,应当在收到预收款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按约定期限或者超过一个月未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承担消费者预付款的利息和必须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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