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律师

-惠开永

18082164488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添加时间:2014年2月8日 来源: 阜宁县律师   http://qzhhtjfls.maxlaw.cn/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联系电话:18082164488

全国服务热线

18082164488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5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