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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时候,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做的允诺和说明虽然没有写入合同,但是开发商违反该允诺和说明的时候也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开发商所做的允诺和说明具体明确,没有含糊不清的地方,如本案中开发商对绿地面积和休闲广场的面积做的说明就是具体明确的。
第二,允诺和说明针对的现象是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本案中针对的是开发商规划内的小区的绿地和广场。
第三,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如本案中,孙先生正是看中了广告中说明的事项,才决定购买。因此本案中,虽然广告中的说明和允诺没有写入合同,但是对开发商仍然具有拘束力。
因此,本案中孙先生请求违约责任应该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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