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律师
-惠开永
18082164488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常识
合同诉讼
合同法规
合同纠纷
联系方式
合同常识
合同诉讼
合同法规
合同纠纷
合同范本
合同履行
合同违约
合同义务
合同担保
合同保全
合同订立
合同知识
1808216448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的法定义务
添加时间:2014年2月16日
来源:
阜宁县律师
http://qzhhtjfls.maxlaw.cn/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诉法第56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法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保证人不履行义务,导致被告人逃跑、隐匿的,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赔偿责任由保证人承担;如保证人有意放纵被告人逃匿的应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
合同纠纷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文章来源:
阜宁县律师
律师:
惠开永
[江苏]
江苏盈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808216448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qzhhtjfls.maxlaw.cn/art/view.asp?id=777870857819
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文集
联系方式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阜宁县律师
- 惠开永
全国服务热线
18082164488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
2018-2025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