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律师

-惠开永

18082164488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再次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怎样处理

添加时间:2014年10月9日 来源: 阜宁县律师   http://qzhhtjfls.maxlaw.cn/
    劳动部在《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196号)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决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再次向作出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4条规定,按监督程序继续进行处理".

联系电话:18082164488

全国服务热线

18082164488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