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律师
-惠开永
18082164488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常识
合同诉讼
合同法规
合同纠纷
联系方式
合同常识
合同诉讼
合同法规
合同纠纷
合同范本
合同履行
合同违约
合同义务
合同担保
合同保全
合同订立
合同知识
1808216448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预期违约的规定
添加时间:2015年6月10日
来源:
阜宁县律师
http://qzhhtjfls.maxlaw.cn/
预期违约的规定
预期违约,又称为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文章来源:
阜宁县律师
律师:
惠开永
[江苏]
江苏盈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808216448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qzhhtjfls.maxlaw.cn/art/view.asp?id=820111264445
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文集
联系方式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阜宁县律师
- 惠开永
全国服务热线
18082164488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
2018-2025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