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律师
-惠开永
18082164488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常识
合同诉讼
合同法规
合同纠纷
联系方式
合同常识
合同诉讼
合同法规
合同纠纷
合同范本
合同履行
合同违约
合同义务
合同担保
合同保全
合同订立
合同知识
1808216448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承诺须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添加时间:2015年10月8日
来源:
阜宁县律师
http://qzhhtjfls.maxlaw.cn/
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的承诺期限已过,或者已超过一个合理的时期,则不应再作出承诺。如果承诺期限已过而受要约人还想订立合同,当然也可以发出承诺,但此承诺已不能视为是承诺,只能视为是一项要约。原来的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他可以不答应受要约人,当然也可以答应,如果答应,是作为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的要约。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
合同订立
相关知识,合同订立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文章来源:
阜宁县律师
律师:
惠开永
[江苏]
江苏盈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808216448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qzhhtjfls.maxlaw.cn/art/view.asp?id=830560300390
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文集
联系方式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阜宁县律师
- 惠开永
全国服务热线
18082164488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
2018-2025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