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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抽逃资金应优先适用不安抗辩的规定

添加时间:2016年4月3日 来源: 南京合同纠纷律师   http://qzhhtjfls.maxlaw.cn/
 
   债务人抽逃资金应适用不安抗辩的规定还是预期违约的规定?
   预期违约制度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依客观情况判明其将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的制度。预期违约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即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不能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可见,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表现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救济方式是解除合同和追究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制度是指当双务合同的后履行方的财产明显减少、有丧失履行能力的可能时,先履行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中止自己履行的制度。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又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可见,我国合同法规定不安抗辩是先中止履行,在后履行方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之后才解除合同。
   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前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应该优先适用不安抗辩的规定。首先.不安抗辩是先中止合同履行,只是暂时中止而非永久地消灭合同的效力,有利于实现合同的目的,维护交易的安全:其次,不安抗辩制度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它是为保障先履行方的利益,赋予先履行方在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担保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另外,为了保护后履行方的利益,它又为先履行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规定了两项义务:①通知义务,目的是为了避免对方因中止履行合同而受到损害,同时也便于对方在得到通知以后及时提出反证或提供担保以对抗不安抗辩权;②在对方提供担保后恢复履行的义务,即对方提供担保后就消灭了先履行方的不安抗辩权,因而先履行方应恢复履行。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行为,因资金是种类物,可以通过借贷等方法重新注入资金来恢复履行能力。这时后履行方便可以已恢复履行能力为由要求先履行方恢复履行,合同关系得以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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