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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6年6月28日 来源: 南京合同纠纷律师   http://qzhhtjfls.maxlaw.cn/
省级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地市科委、财政局:
  为了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加强技术合同的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使科学技术更有效地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陕西省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一、技术合同实行登记制度,是维护技术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的有效措施。可为制定技术市场政策,指导技术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依据。
  二、凡技术合同,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合同登记不同于合同的鉴证、公证。鉴证和公证是当事人自愿的,而登记是必须进行的。
  三、凡在陕西省内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订立的技术合同,都必须按本办法向指定的技术合同管理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经过登记的技术合同,方能办理酬金审批,凡未在指定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技术合同,银行一律不予支付酬金,不予办理合同结算手续,也不能享受技术交易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优惠待遇:
  (1)技术转让可从交易净收入中提取5-10%的金额奖励有功人员;
  (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可提取5-15%的奖励费用;
  (3)对支援老、少、边、贫地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其收费比规定标准低10-30%的,可在上述基础上增提5-15%的酬金;
  以上费用不计入本单位奖金总额。
  四、省科委统一管理本省技术合同登记和酬金的审批(省科委授权省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办理)。经商定,省、地(市)、县科委以及省经委、省国防科工委、省高教局设置技术合同登记处,指派专人负责技术合同登记和酬金审批,凡从事技术市场经营活动的机构一律无权受理技术合同登记。
  五、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的职责是对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编号、建档,以及日常统计等工作,并负责逐级向省科委有关部门按统计法规要求和日期上报技术市场统计资料。
  六、技术合同必须经当事人依法签订后才能办理登记手续,卖方是单位的,一律要由该单位主管技术贸易的部门负责办理。
  七、本省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签订的技术合同,由卖方向指定的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并奖登记签章的合同副本送一分给买方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关备案。
  技术合同登记由卖方所在地的合同登记机关出具登记证明。
  我省有关单位与外省市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的技术合同,除按外省规定办理登记外,还应当向我省指定的合同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八、技术合同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应根据技术合同法认真审核,如发现合同有下述情况之一者,除不予登记外,还应按规定转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危害社会利益和公共道德的;
  (二)非法垄断技术,侵害他人利益,妨碍技术进步的;
  (三)在现有技术水平上,不可避免会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影响文物保护或者损害珍贵资源的;
  (四)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而签定的。
  九、省技术合同登记机关有权检查合同登记、履行情况,当事人必须如实反映、提供有关材料,对于应当保密的内容,登记机关应予保密。
  十、技术合同登记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于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技术合同登记资格,停止行使登记职权,对于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技术合同登记、骗取奖金和减免税等优惠待遇的,补缴税金,追回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者,没收全部非法收入,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今后,我省的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和酬金审批统一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各级科委、财税、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十二、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开始施行。
  十三、省科委负责对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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