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履行地
添加时间:2016年7月26日 来源: 阜宁县律师 http://qzhhtjfls.maxlaw.cn/
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3〕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礁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
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
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
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