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律师

-惠开永

18082164488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的义务

添加时间:2016年9月28日 来源: 阜宁县律师   http://qzhhtjfls.maxlaw.cn/
保管人返还的物品应当为原物,原物生有孳息的,保管人还应当返还保管期间的原物孳息。如保管物损毁、灭失,已不能全部返还原物时,保管人可不再负将剩余部分补齐并返还的义务,而须就不能返还的部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物是货币或其他可代替物的,保管人可以以同种品质、种类、数量的物品补齐并返还。
   

联系电话:18082164488

全国服务热线

18082164488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