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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42条:缔约过失责任

添加时间:2017年2月25日 来源: 阜宁县律师   http://qzhhtjfls.maxlaw.cn/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条件有三种:一是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的话则不承担责任;二是有损害后果发生,若无损失,也不承担责任;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Υ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苏女士问:我想委托加工厂加工一批服装,正在与一家工厂磋商的时候,另一家加工厂说可以给我更优惠,所以我就放弃了第一家而与第二家商谈具体事宜。后来第二家加工厂找了个借口说不能给我加工了,耽误了我的服装加工进程。这怎?解决?
  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行为属于合同法上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因此,您可以请求法院确定第二家加工厂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因此行为给您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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