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律师

-惠开永

18082164488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留置权的设定

添加时间:2018年3月23日 来源: 阜宁县律师   http://qzhhtjfls.maxlaw.cn/
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的约定,但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方可成立。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留置权应具备的成立要件主要有:
  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法定的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第二、债权人基于合同规定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第三、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义务。


联系电话:18082164488

全国服务热线

18082164488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