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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被他人当作了抵押物 无奈诉至法院获物归原主

添加时间:2018年6月15日 来源: 阜宁县律师   http://qzhhtjfls.maxlaw.cn/
  秦先生有小客车一台,近来却失去了控制。原因是车子被朋友顾某抵押给了张某。几经催讨,终是无功而返。秦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律支持。今天(8月11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张某返还秦先生小客车一辆,其要求张某每月支付5000元车辆使用费的的诉请予以驳回的一审判决。

  今年年初,秦先生的朋友顾某因欠张某工程款10万元,便自说自话地将从秦先生处借得的一辆小客车“供”了出去。顾某在1月16日向张某出具抵押承诺书上写道,兹顾某欠张某洋山工程项目款壹拾万元,现暂将自己的车辆一台抵押,待欠款归还后由顾某取回,车辆暂由张某保管。承诺书特别强调:车子由顾某所购置,行驶证上所有人无权干涉,顾某有权处理此车。

  承诺书签署后,顾某陆续通过银行卡向张某还款,但张某在收到欠款后仍未将车辆归还。

  对自己车辆失去控制的秦先生认为,小客车明明是自己的,却被顾某莫名抵押。再有,顾某已向张某还款,理应把抵押车辆物归原主,但张某仍占用车辆坚不归还。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提起判令张某归还小客车一辆,并支付自2009年1月16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按每月5000元计算的车辆使用费的诉讼请求。

  张某辩称,秦先生是明知顾某将车辆抵押的。现顾某还未将欠款还清,故不同意返还车辆。

  经查明,涉案小客车车主为秦先生。

  法院认为,秦先生作为小客车的权利人,由购车发票、及车辆的行驶证证实。张某称该车辆实际属顾某所有,但未提供证据,故其反驳意见不予采纳。因债务而向债权人设定抵押权或质权,其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应为债务人合法占有并可处分的财产,现无证据证明秦先生同意顾某将该车辆抵押或质押,故顾某无权在该车辆上设定抵押或质押,现秦先生作为权利人主张返还车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该车辆秦先生自称出借于顾某,现该车辆由顾某交于张某,影响了秦先生行使财产权利的是顾某而并非张某,故秦先生要求张某承担车辆使用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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